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維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維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維祐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6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維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4日0│103年5月8日3││││時許至1時許間某│時許││││時點│││├──────┼────────┼────────┼────────┤│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6053號、│偵字第3894號│││號│第20425號、第23│││││960號│││├───┬──┼────────┼────────┼────────┤││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6│105年度審簡字第│││││80號│258號│││├──┼────────┼────────┼────────┤│事實審│判決│105.04.22│105.05.06││││日期││││├───┼──┼────────┼────────┼────────┤││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6│105年度審簡字第│││││80號│258號│││├──┼────────┼────────┼────────┤│判決│判決││││││確定│105.05.25│105.06.02││││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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