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894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蘇秋慧
債務人 沈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及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沈振昌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及執行沈振昌於第三人路竹郵局之存款債權等。惟因指明之第三人分別址設臺北市信義區、高雄市路竹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就本件執行程序俱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