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雅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雅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雅玲因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2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司字第101011355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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