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764號
第774號原告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原告郭進源
陳詩婉 王思銘 楊美慧 黃富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徐維良律師被告 黃于耿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121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因原宣判日期105年7月8日適遇颱風停止上班依法延期宣判)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