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583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重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和解書所示,兩造就本件請求金額約定分期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屆期部分,並表明請求金額。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