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59號原告 郭金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裁催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誤載為聲明異議),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載列被告之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設新北市○○區○○路○○○巷○號,代表人 呂碧宗 )、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2年4月16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書之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以,原告應另行提出上開事項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請勿重覆繳費)。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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