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25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施志賢

債務人上冠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祥

債務人 盧欣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玖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9125號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923,497元

自114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76955%

自114年10月5日起

至115年4月4日止

0.0000000%

自115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55391%

2

1,804,516元

自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76955%

自114年10月1日起

至115年3月31日止

0.0000000%

自115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55391%

3

716,325元

自114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76955%

自114年11月6日起

至115年5月5日止

0.0000000%

自115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55391%

4

3,259,497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76955%

自114年11月16日起

至115年5月15日止

0.0000000%

自115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55391%

5

4,673,549元

自114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3.012684%

自114年11月10日起

至115年5月9日止

0.0000000%

自115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6

2,917,448元

自114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76955%

自114年11月18日起

至115年5月17日止

0.0000000%

自115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55391%

本金新臺幣14,294,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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