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46號聲請人家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 金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四、相對人翁金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