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玉雲於民國110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0日止累計215,663元正未給付,其中199,855元為本金;15,308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玉雲於民國108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0日止累計140,403元正未給付,其中130,294元為本金;10,01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43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9855元陳玉雲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30294元陳玉雲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4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