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錦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崇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互助會單未載明聲請人姓名,若聲請人已更名,請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未更名,請釋明對相對人梁崇正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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