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益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益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益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益弘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104年4月17日刑事聲請狀影本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11.26│102.11.26│102.09.02│├──────┼───────────┼───────────┼───────────┤│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4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7號│103年度訴字第377號│103年度訴字第4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14│103.04.14│103.04.1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7號│103年度訴字第377號│103年度訴字第486號││決││││││├────┼───────────┼───────────┼───────────┤││確定日期│103.05.05│103.05.05│103.05.05│├─┴────┼───────────┼───────────┼───────────┤│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執8010│臺中地檢103執8010│臺中地檢103執9074│││(編號1-4定應執行刑有│(編號1-4定應執行刑有│(編號1-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2.09.02│102.09.14上午11時29分│102.09.30上午7時24分許││││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447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3年度偵字第1829、│103年度偵字第1829、││││7885、9239號│7885、923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8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實│││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審├────┼───────────┼───────────┼───────────┤││判決日期│103.04.14│104.02.04│104.02.04│├─┼────┼───────────┼───────────┼───────────┤│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8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確定日期│103.05.05│104.02.23│104.02.23│├─┴────┼───────────┼───────────┼───────────┤│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執9075│臺中地檢104執4703│臺中地檢104執4703│││(編號1-4定應執行刑有│(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10.28下午20時31分│102.11.05上午7時45分許│102.11.08下午20時40分│││102.10.29下午20時至21││許│││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3年度偵字第1829、│103年度偵字第1829、│103年度偵字第1829、│││7885、9239號│7885、9239號│7885、923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實││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審├────┼───────────┼───────────┼───────────┤││判決日期│104.02.04│104.02.04│104.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確定日期│104.02.23│104.02.23│104.02.23│├─┴────┼───────────┼───────────┼───────────┤│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執4703│臺中地檢104執4703│臺中地檢104執4703│││(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102.11.13下午14時48分│102.11.13下午21時5分許│102.10.25下午19時多│││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3年度偵字第1829、│103年度偵字第1829、│103年度偵字第1829、│││7885、9239號│7885、9239號│7885、923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實││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審├────┼───────────┼───────────┼───────────┤││判決日期│104.02.04│104.02.04│104.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確定日期│104.02.23│104.02.23│104.02.23│├─┴────┼───────────┼───────────┼───────────┤│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執4703│臺中地檢104執4703│臺中地檢104執4703│││(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10.30下午13時許│102.11.10下午19時42分│102.10.20上午10時20分││││許│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3年度偵字第1829、│103年度偵字第1829、│103年度偵字第1829、│││7885、9239號│7885、9239號│7885、923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實││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審├────┼───────────┼───────────┼───────────┤││判決日期│104.02.04│104.02.04│104.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確定日期│104.02.23│104.02.23│104.02.23│├─┴────┼───────────┼───────────┼───────────┤│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執4703│臺中地檢104執4703│臺中地檢104執4703│││(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編號│16│1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08.12上午8時34分許│102.08.30下午18時3分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7號、││││103年度偵字第1829、│103年度偵字第1829、││││7885、9239號│7885、923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實││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審├────┼───────────┼───────────┼───────────┤││判決日期│104.02.04│104.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9號│││├────┼───────────┼───────────┼───────────┤││確定日期│104.02.23│104.02.23││├─┴────┼───────────┼───────────┼───────────┤│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執4703│臺中地檢104執4703││││(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編號5-1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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