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理人 柯美吟 債務人 宋雪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狀內附門號0000000000專案同意書其【終端需備補貼款/電信費用補貼款/專案補貼款】為新台幣5,000元,惟專案補償款繳款單請求新台幣5,159元,超過專案同意書新台幣5,000元部分請求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