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
袁健峰 律師 李承訓 律師被告丁○○被告辛○○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丁○○
辛○○被告庚○○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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