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44號聲請人 吳靜燕 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德業聚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