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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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建字第5號原告誠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被告 王尚湧 即湧進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據其與被告簽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依原告所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7條約定,契約當事人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係合意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且原告亦具狀請求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揆諸前開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