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梅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李秀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秀蓮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相對人李秀蓮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