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39號原告 李月涼 被告 林鴻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高小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39號原告 李月涼 被告 林鴻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