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瑀涵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瑀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瑀涵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董瑀涵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年3月30日,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4年3月30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2、5、6、7、8、9、10、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6日│103年9月17日│103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100號│毒偵字第3100號│毒偵字第310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1906號│18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9日│104年3月9日│104年3月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1906號│1808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442號│執字第6442號│執字第6443號││├────────┴────────┼────────┤││編號1至2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08│編號3至4經本院│││號及103年度審訴字第1906號判決定應│103年度審訴字第│││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808號及103年度││││審訴字第19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100號│毒偵字第678號│毒偵字第67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906號│514號│5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9日│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906號│514號│514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30日│104年7月20日│104年7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443號│執字第10855號│執字第10855號││├────────┼────────┴────────┤││編號3至4經本院│編號5至6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1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808號及103年度││││審訴字第19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1日│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452號│偵字第4452號│偵字第445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1277號│12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1日│104年9月1日│104年9月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1277號│1277號││判決├────┼────────┼────────┼────────┤││判決│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586號│執字第14586號│執字第14586號││├────────┴────────┴────────┤││編號7至10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7月31日│103年12月20日│103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452號│偵字第2391號│毒偵字第1403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277號│2075號│9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1日│104年10月27日│104年11月2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277號│2075號│916號││判決├────┼────────┼────────┼────────┤││判決│104年9月30日│104年11月24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586號│執助字第2862號│執字第488號││├────────┤││││編號7至10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