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陳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9號抗告人 楊琳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畢乃俊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