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以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依法應予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九七八號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聲請本院沒入上開保證金。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七號卷宗查明無訛,並查被告於傳、拘期間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資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