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孟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孟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孟梵(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權衡行為人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黃玉婷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2月11日│105年12月11日│105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第95號│第95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第95號│第95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98號(編號1至11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2月11日│105年12月11日│105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第95號│第95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第95號│第95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98號(編號1至11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2月11日│105年12月11日│105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第95號│第95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第95號│第95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98號(編號1至11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度少連偵字第47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5號│第95號│第98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7年10月17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原訴字│106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5號│第95號│第98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11月9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98號(編號1│桃園地檢107年度│││至11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審原訴字第│執字第17218號(│││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期徒刑2年6月)│編號12至22經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第98號│第98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第98號│第98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218號(編號12至22經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第98號│第98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第98號│第98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218號(編號12至22經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桃園地檢署106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第98號│第98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第98號│第98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218號(編號12至22經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22│││├───────┼────────┼────────┼────────┤│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6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39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0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1月9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218號(│││││編號12至22經本院│││││107度原上訴字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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