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三普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莊汧驊 代理人 傅鈺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0年8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3月1日屆滿(因111年2月28日適逢假日,爰順延至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佩霖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觀光發展基金-雲嘉南濱海風管處413專戶徐振能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三普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10年4月22日218,295元B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