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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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原告 劉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 律師
彭彥勳 律師 周柏劭 律師 葉書妤 律師被告 邵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四十五萬二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