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保險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保險小字第1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029元及自民國97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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