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見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見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見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57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前開㈠至㈡所示之罪刑,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09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3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49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駁回上訴而確定;前開㈢至㈣所示之罪刑,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57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而於101年7月10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9月12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49號判決列印本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