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 洪建德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計算式:15,850元+3,
000元=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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