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長貹塑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故債權人已改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其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二)所載之督促程序費用卻仍書寫為新臺幣1,000元,故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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