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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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116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陳瑞騰陳瑞源

           住宜蘭縣三星鄉三星路3段365巷安農新

邨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並就對投保第三人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經查係設籍於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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