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112號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賴清郎 桃園市平鎮區新勢里33鄰新榮路243巷3
賴清良 桃園市平鎮區宋屋里29鄰廣泰路210巷2
賴清祥 桃園市○鎮區○○里00鄰○○街0號
賴寶珠 新北市○○區○○里0鄰○○街00號4樓
劉采婕 桃園市中壢區興和里1鄰新生路461巷40
劉惠珍 桃園市中壢區成功里17鄰成章三街143
王 賴甘妹 新北市蘆洲區民和里12鄰信義路34巷16
張柏揮 新竹市○區○○里0鄰○○路000號5樓
蘇菁菁 新北市汐止區秀山里1鄰仁愛路122巷3
林富真 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號4
汪建城桃園市○鎮區○○里00鄰○○街0號
汪春蓮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里5鄰宏昌十二街171
賴蘭芳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9及附表二關於「張晶瑩」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晶瑩即汪建發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