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