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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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慧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遷離,現設籍於臺東縣海端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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