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妤蓁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107年6月26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四樓第四調解室進行調解,並於同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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