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調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調字第270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張瑀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訴外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進行消費,約定由原告向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支付款項,而由被告分期攤還。惟被告並未依約還款,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原告提出之「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三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間已有管轄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