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17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木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及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本案係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無法參與且無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是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刑事判決意旨,本院尚無從裁量本案是否因被告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㈢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傷害及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又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名雖不相同,然均為故意犯罪,且被告前亦有多次妨害風化前科,顯見被告法遵循意識不足,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並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具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