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告乙○○
甲○○丙○○庚○○辛○○
1號己○○被告丁○○
2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對被繼承人戊○○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兩造每人應繼分各七分之一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七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戊○○(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4年1月11日死亡,遺有在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之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下同)2,098,852元及定期存款5,000,000元。原告乙○○、甲○○、丙○○、庚○○、辛○○、己○○與被告丁○○均為被繼承人戊○○之子女,依法應由兩造平均繼承戊○○之遺產,應繼分各為7分之1,惟因被告拒絕協同提領前開存款,而無法協議分割前開存款遺產,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前開存款遺產等語。被告則表示:同意分割遺產,但希望訴訟費用能平均分擔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於96年4月3日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及不爭執點(見本院卷第111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兩造對於:兩造之被繼承人戊○○於94年1月11日死亡,唯一尚未分割之遺產為在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而戊○○之法定繼承人為兩造,依法應由兩造平均繼承戊○○之前述遺產,應繼分各為7分之1等事實,並不爭執,應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真實。本件兩造之爭點僅在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方式。
四、經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戊○○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戊○○遺有在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之活期儲蓄存款2,098,852元、定期存款5,000,000元及股金2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竹南信用合作社後龍分社定期性存款暨存摺存款明細查詢單、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戊○○之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各1件(見卷第8、9、14至2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戊○○之財產總歸戶資料,並向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函查被繼承人戊○○之財產明細等各1件附卷為證(見卷第33、
34、79頁),以上證據互核相符,是應就此部分戊○○所遺留唯一尚未分割之遺產予以分割。
五、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此觀諸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1條規定自明。查原告乙○○、甲○○、丙○○、庚○○、辛○○、己○○及被告丁○○均為被繼承人戊○○之子女,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兩造均系爭遺產之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各為7分之1。
六、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價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本件兩造在分割系爭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而系爭遺產為現金,有數量單位,性質係可分,故以原物分配,並由兩造按應繼分即每人各7分之1之比例分配,合於上開規定,原告亦主張以原物分配之方式分割系爭遺產,自應准許。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關於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附表:
┌──┬──────────────────────────┐││被繼承人戊○○所遺存款遺產(新臺幣:元)│├──┼──────────────────────────┤│1│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之活期儲蓄存款2,098,852元。│├──┼──────────────────────────┤│2│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之定期存款5,000,000元。│├──┼──────────────────────────┤│3│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之定期存款2,000元。│├──┴──────────────────────────┤│總計:7,100,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