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薇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靖峰行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靖峰行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並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