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洪祥銨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菊英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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