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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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28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 郭美 妦即 郭美玲 債務人 黃雅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郭美妦 即郭美玲於民國89年4月13日起邀同黃雅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正,約定於民國119年4月13日到期借款本金全部償還,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及貸款約定書為憑。
(二)詎債務人郭美妦即郭美玲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0年6月12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聲請人屢經催討,債務人迄未清償,是依據貸款契約第9條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零參拾陸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聲請人依貸款約定書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