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 鄒明達
林芷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泳滕 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3,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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