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80號聲請人 吳聖屏 相對人 秦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8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4號裁定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計算書:113年度司聲字第380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由相對人預納並自行負擔,不予列計。二裁判費用158,052元證人旅費530元三律師酬金30,000元113年度台聲字第910號裁定總計188,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