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二號
原告福展食品行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