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39號
原告 張惠萱
被告 劉銘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銘辰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7,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冒佩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39號
原告 張惠萱
被告 劉銘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銘辰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7,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