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1號債權人華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佩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勤文王勤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登記資料影本。
二、提出對債務人明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資料無債務人簽章)。
三、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五、提出債務人王勤文、王勤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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