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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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廖慧珠 被告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中抵押不動產欄編號2之記載「臺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2樓之9)」,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2樓之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其中共同擔保建物為:「臺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2樓之9)」,故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中抵押不動產欄編號2擔保建物之記載:「臺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2樓之9)」,顯然有所錯誤,爰依前揭規定,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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