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號聲請人 吳雪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榮華 、 李榮貴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背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 黃文焜 、 林進金 ,相對人非發票人,按票據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1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82年7月1日│3,500,000元│82年8月10日│82年8月10日│127227│├──┼─────┼──────┼──────┼──────┼────┤│002│82年7月1日│1,500,000元│82年8月10日│82年8月10日│127226│└──┴─────┴──────┴──────┴──────┴────┘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