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丁○○原告庚○○原告己○○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丙○○
樓被告乙○○
世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甲○○
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