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5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淑華
黃漢權共同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邱登裕 告訴被告黃漢權、邱淑華涉犯侵入建築物罪及毀損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及同法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不再追究而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攝股
109年度偵字第24383號被告邱淑華女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漢權男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街00巷0弄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漢權、邱淑華係夫妻,其等為邱登裕之胞姐夫、胞姐,緣渠等前因邱登裕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買賣問題,夙有芥蒂。黃漢權、邱淑華竟共同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8月15日上午9時35分許,無故侵入邱登裕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築物之頂樓露臺,並以不詳器具剪斷邱登裕設置在該露臺之監視器設備電源線,致監視器設備損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邱登裕。
二、案經邱登裕具狀及委由 李世文 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漢權、邱淑華於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邱登裕指述情節相符,復經證人 詹德綱 於本署偵查中證述上開監視器設備線路經剪斷之事實明確。此外,並有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建物、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現場與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數張及監視錄影光碟
1片附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其2人之上開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漢權、邱淑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2人前揭2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
2人就前揭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檢察官林宏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黃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