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5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徵收失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 謝秀平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 律師
張均溢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劉世芳 (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矞婷
許嘉紋 輔助參加人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張善政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徵收失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爭訟概要㈠桃園市政府(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中壢市公所),下稱桃園市
政府)為辦理拓寬明德路工程,申請徵收包括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原告之祖父 謝鑒清 所有、坐落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82-14地號等88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臺灣省政府民國66年11月18日66府民地四字第108823號函(下稱徵收處分)核准徵收,由桃園市政府以66年12月14日66府地用字第121125號函公告徵收(下稱徵收公告)。
㈡原告於110年4月12日出具申請書,以未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
日內通知謝鑒清領取徵收補償費,主張系爭土地徵收失效等語,經被告111年3月30日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39次會議決議:「徵收失效」後(下稱111年3月30日被告徵收小組會議),並以111年4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10262134號函復桃園市政府,再由桃園市政府以111年4月19日府地權字第1110101434號函知原告上情,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另以111年5月11日桃工用字第1110017824號函通知原告,系爭土地雖徵收失效,然原土地所有權人(按指謝鑒清)於65年12月15日已領迄土地協議價購款,回歸土地已辦理協議價購,惟仍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下稱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1年5月11日函)。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業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確認徵收處分失效。
三、本件被告係基於桃園市政府110年12月20日府地權字第1100334773號函(原處分卷第52至54頁)、111年1月28日府地權字第1110021499號函(原處分卷第49至50頁)等認定未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通知謝鑒清領取徵收補償費(原處分卷第13至15頁),又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1年5月11日函認本件回歸土地協議價購程序,本件徵收處分是否無效?應否回歸土地協議價購程序?有命桃園市政府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