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曾信超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複代理人 易哲生 被告 陳盟榮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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