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工作證明、薪資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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